close

劉姓男子開車違規被開二張罰單,他上訴說,跟拍他的檢舉車主也違規,要求撤銷罰單,台中高分院行政法院駁回確定。記者游振昇/攝影 分享 facebook 劉姓男子開車在台中市區違規行駛慢車道,開上中彰快速道路時又行駛槽化線,被後方轎車行車記錄器拍下向警方檢舉,劉男被開二張罰單共3600元罰鍰,他不服上訴說,如果他違規,後方惡意跟拍並檢舉他的車主也違規超速,沒有罰對方不符公平正義原則,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他上訴,不得再上訴,劉男要繳3600元罰鍰,還有一、二審訴訟費用共1050元。劉男上訴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民眾雖可以照片或行車記錄器的畫面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行車違規情事,但公路主管與警察機關仍應依其職權調查被檢舉人是否真實於該檢舉時日確有違規情事,不能只以檢舉畫面或截圖就開罰單;而且現今攝影器材或行車記錄器之錄影所顯示時間均得自行調整。劉男表示,他被檢舉二次違規兩地距離只有4.2公里,依影像時間計算,可知檢舉人車速至少每小時60.52公里以上,在市區開車已明顯違規超速的行車狀態跟拍他,檢舉影像應無證據能力。二審法官說,民眾檢舉劉男二次違規經勘驗,都有證據能力,就算檢舉者當時違規超速,也不影響劉男的違規證據,劉男要指控後方車輛違規,也需有證據才能反檢舉對方?

AC3895E3E913A826
arrow
arrow

    hr19jjnbd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